伍、自書遺囑

■如何辦理自書遺囑?

人無遠慮,必有近憂,如果您有百年之後,怕子女親友為遺產爭執的疑慮,建議由您自己決定遺產的處理方法,並且自己書寫的遺囑,來辦理認證,作為日後處理的標準,以避免紛爭及訴訟。

■辦理的程序如下:

ㄧ、應由何人到場:

因為遺囑是處理個人死亡後的財產分配,所以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到場辦理,不可以代理。

二、要攜帶的文件:

1.自己書寫的遺囑三份以上,可以複寫,但不可以打字或影印。其中在遺囑全文的後面,要親自簽名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2.立遺囑人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3.記載全體繼承人的戶籍謄本一份〈必須包括子女還沒有遷出或出嫁前的資料〉。

4.如果遺囑內容有涉及土地的處分,要帶該筆土地的所有權狀正本和影本,並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價證明書,供公證人計算費用。

5.如果遺囑內容有涉及房屋的處分,要帶房屋的所有權狀正本和影本,以及最近一期的稅單,供公證人計算費用。

6.如果遺囑內容有涉及金融機構的存款或有價證券的處分,要帶存摺、定期存單或有價證券的正本和影本。

三、特別注意事項:

1.我國因為民法規定,以遺囑處分遺產不得違反特留分的規定,所以立遺囑人處分遺產時,不得侵害各個繼承人的特留分。如果立遺囑人有違反時,公證人會依法註明「於繼承開始時,其遺囑內容如有違反特留分之規定者,相關繼承人得依法扣減之」等文字。

2.立遺囑人可以就全部或一部遺產作處分。

3.有關遺囑的書寫方式及特留分的規定,請參閱下列五、的說明及詢問本事務所的公證人。

四、費用:

根據遺囑處分遺產內容的總價值,依照收費標準的二分之一繳交費用。

五、有關特留分的規定,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如下: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1.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2.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3.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4.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5.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六、另外有關應繼分的規定,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條文如下: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1.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2.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3.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4.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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