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中文單身證明
■如何辦理中文單身證明?
台灣地區人民要到國外結婚時,須提出自己是單身的證明,此證明文件必須由公證人辦理。
■辦理的程序如下:
一、應由何人到場:
因為此種證明是宣誓或切結,必須宣誓人或切結人親自到場辦理,不可以代理。
二、要攜帶的文件:
1.自行準備宣誓書或切結書五份。本事務所有提供例稿,可供填寫。
2.宣誓人或切結人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3.宣誓人或切結人個人部分的戶籍謄本五份。
三、費用:
須繳交認證費新台幣五百元整。
四、前往大陸或越南地區須特注意事項:
1.其僅接受自認證之日起,三個月效期之單身證明。
2.由於其有使用地區之限制,所以宣誓人或切結人須先向使用地區確認應附哪些文件,以免發生附件不足,遭拒絕受理之困難。
3.原則上應附之文件,情形如下:
A.從未結過婚者,個人部分之戶籍謄本五份。
B.曾經結過婚,但配偶已死亡者,個人部分之戶籍謄本及配偶之死亡證書各五份。
C.曾經結過婚,但已離婚者者,個人部分之戶籍謄本及與配偶離婚之證明文件〈若是協議離婚,則為協議書,若是判決離婚,則為離婚裁判書〉各五份。
4.須繳交認證費用為新台幣五百元整。
5.大陸地區自公元二○○三年十月一日起實施新婚姻法,須同時辦理與對象無近親關係之聲明,宣誓人或切結人須準備結婚對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字號及地址。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五十八號二樓 A室
電話:(02) 2721-5888 傳真:(02)2721-5958
E-MAIL:yandl.notary@msa.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