捌、英文單身證明
■如何辦理英文單身證明?
如果是到不使用中文單身證明的地區結婚,須先辦理英文的單身證明,此種證明應由公證人辦理。
■辦理的程序如下
一、應由何人到場:
因為此種證明是宣誓或切結,必須宣誓人或切結人親自到場辦理,不可以代理。
二、要攜帶的文件:
1.自行準備英文宣誓書或切結書五份。本事務所有提供英文例稿,可供填寫。
2.宣誓人或切結人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3.宣誓人或切結人個人部分的戶籍謄本五份。
4.因英文文件要出現宣誓人或切結人的英文名字,所以要攜帶護照或必須知道自己英文名字的拼字。
三、如果是前往越南地區使用,宣誓人或切結人須先向使用省份確定應附哪些附件。但原則上如下:
1.從未結過婚者,個人部分之戶籍謄本五份。
2.曾經結過婚,但配偶已死亡者,個人部分之戶籍謄本及配偶之死亡證書各五份。
3.曾經結過婚,但配偶已離婚者,個人部分之戶籍謄本及與前配偶離婚之證明文件〈若是協議離婚,則為協議書,若是判決離婚,則為離婚裁判書〉各五份。
四、費用:
須繳交認證費新台幣七百五十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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